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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江苏省低碳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低碳技术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高校、研究院所、企业、咨询机构、金融创投企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服务为纲领,通过学会的服务平台为全体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交流、沟通、调研、培训等与低碳经济技术有关的各项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当好参谋;维护会员、会员单位和本行业合法权益,促进低碳技术协作的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孝陵卫200号南京理工大学化工学院A2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学会将积极参与有关活动、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并以会刊、网站的形式积极为会员提供有关发展低碳行业的政策导向、前沿信息、技术交流。

  (二)广泛开展低碳经济技术的协作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广标准和示范项目,组织举办国内外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讨会和展览会,为行业的发展和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供服务。

  (三)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及时向会员提供行业内的技术成果和发展商机,市场未来趋势的预测、产业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等信息。搭建交易平台,为学会成员间的科技成果的转换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四)积极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引导学会成员建立与国外同行的联系,促进低碳经济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绿色环保经济产业链。

  (五)协助政府创建第三方平台,参与制订低碳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积极在学会内推广标准的贯彻执行。评价技术创新成果,促进技术领先、经济效益高、运营可行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和规模化。

  (六)组织本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创新型技术培训和适应型的岗位培训,举荐行业内人才。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对行业内的恶意竞争,保护和尊重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规范成熟技术成果的交易行为,建立和完善行业内的市场经营机制,促进低碳经济技术的产业化发展。

  (八)定期编辑出版低碳经济技术的专业刊物。及时将本行业的发展动态、产品信息和前沿科技信息传递到行业内外。

  (九)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从事低碳技术或相关领域专业或业务工作;

  (三)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在低碳技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单位从事专业或业务范围与低碳技术相关;

  (三)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四)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统计备案;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学术与职业道德;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应超过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2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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