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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管理规定
  江苏省低碳技术学会管理规定

  (2018年征询意见稿)

  为加强学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提高学会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学会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员管理

  (一)会员单位

  第一条  优先和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高质量论坛、讲座和其他各类交流活动;

  第二条  免费获赠学会各类信息资料,获得行业有关信息。

  第三条  获得学会颁发名誉证书(江苏省低碳技术学会会员单位)。

  (二)理事单位

  第一条  享受一切会员单位的权利;

  第二条  在学会交流平台上发布企业资讯;

  第三条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  免费为理事单位在学会会刊、简报中发行活页广告(一年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六条  单位领导人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理事);

  第七条  获得学会颁发的相应荣誉证书(江苏省低碳技术学会理事单位)。

  (三)常务理事单位

  第一条  享受一切理事单位权利;

  第二条  免费为常务理事单位在学会会刊、简报和平台上刊登宣传文章和人物专访;

  第三条  本单位举办相关活动时,获得学会的支持与配合;

  第四条  参与重大事项讨论,对学会日常运营具有管理权;

  第五条  单位领导人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常务理事);

  第六条  获得学会颁发的相应荣誉证书(江苏省低碳技术学会常务理事单位)。

  (四)副理事长单位

  第一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并享受一切常务理事单位权利;

  第二条  在民主与集中的指导思想下,对学会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

  第三条  单位领导人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副理事长);

  第四条  获得学会颁发的相应荣誉证书(江苏省低碳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单位)。

  (五)理事长单位

  第一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并享受一切副理事单位权利;

  第二条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条  单位指定代表担任学会重要职务(理事长);

  第六条  获得学会颁发的相应荣誉证书(江苏省低碳技术学会理事长单位)。

  (六)名誉理事长

  第一条  以个人名义担任学会职务,为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并享受一切副理事长权利;

  第二条  检查和监督理事会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获得学会颁发的相应荣誉证书(江苏省低碳技术学会名誉理事长)。

  (七)义务

  第一条  所有学会单位遵守学会的章程,积极参与学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所有学会单位有提供产、学、研合作信息的义务;信息包括低碳技术领域研究成果、技术转让成果、相关文献、重要政策和投资方向、投资热点等,供学会所有会员学习、交流,为产学研上下游联接提供有效的服务;理事单位每年至少提供4次;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至少提供8次。

  第三条  除了缴纳会费,理事单位及以上级别单位根据具体活动需求缴纳一定赞助费,以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学会正常运转;

  第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及以上级别单位有义务对秘书处工作进行指导;如学会有重大活动,常务理事单位及以上级别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秘书处工作;如有必要,可临时抽调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参加协会秘书处工作。

  二、会费标准

  按照学会学术性、自愿性、公益性性质要求,会费缴纳程序依据江苏省科协对于社会组织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所在工作单位不是学会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也需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20元/年。

  会费标准经由学会会员大会讨论后通过执行,在国家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所有会费均用于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

  第一条  学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学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学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落实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数据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费用报销的标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学会正常业务开支由秘书长签批。

  第十一条  严格财经纪律。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后,再报秘书长审核签批。财务人员对报销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可报销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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